這個故事並不是故事。
2003年12月07日,星期日,我接到了一通電話。是「智慧花開」的一位劇組人員約我隔日2003年12月08日見面。
事情有一點點的……有趣……………(但其實並不有趣)
因為甯宜文先生在2003年12月05日打電話給父親,說2003年12月06日一位竹聯幫的先生要到高雄「拜訪」,然後,2003年12月07日約我見面的劇組人員在2003年12月05日這一天就要我們---在台北的我和妹妹,打電話勸父親拒絕和那位甯宜文先生介紹說是竹聯幫的人見面。
那一天,我們也還不曉得會「拜訪父親」的會有幾個人。
不過這件事本來是無法陳述的事。
因為我們並沒有證據可以證實。
畢竟那一天的那些通話實在太過突然。我們並沒有那一天的通話錄音,所以雖然除了父親接到電話,我也接到了甯宜文先生的來電,但那一年,2003年,並不像現在的錄音錄影器材甚至是行動電話就可以的錄音錄影那麼的普及。
只是,事出突然的時候,人們往往也會來不及存證,往往事情發生了,才會後悔。
但是,2003年12月09日這位本來要到高雄找父親的先生自己提起了這件事。
00:05:47 黃姓:當初我跟你爸爸要約的時候喔,我人也趕到高雄去了,你馬上又跟我毀…
是的,2003年12月09日那一天,甯宜文先生和那位先生再也沒有提起這個人的幫派身分,不過,那一天甯宜文先生不停的塑造那個人不是一個人,一直,不斷使用「他們」。
這件事的有趣是2003年11月父親和甯宜文先生簽了備忘錄,約定「智慧花開」播完結案後結束公司,我們就沒有再花心思理會「智慧花開」的進展。後來有被告知審帶的編審要求剪接室更換剪接機MIX播出帶的消息(註),所以2003年12月08日約我見面的人告訴我,我才曉得2003年12月07日有一場「智慧花開」公開的活動。
2003年12月05日 甯宜文先生電話告知竹聯幫的人要到高雄找父親
2003年12月06日 這位竹聯幫的人士到了高雄
2003年12月07日 甯宜文先生和張進慧(章進慧)小姐參加大愛舉行的公開活動《慈濟道侶403期》
嗯。
具戲劇感的衝突和張力
尤其我們製作的戲劇,製作的節目明明是是大愛電視劇
非常荒謬的情境
2003年12月07日,2003年12月05日就曉得的人和另外的人在活動時見了面,然後「聽到一些與他們自己看到和聽到的事實不符的事情」,討論之後打電話給我。
2003年12月06日父親拒絕了「邀約」,甯宜文先生後來另外約我和父親2003年12月08日到公司,之後,又來電將時間更改成2003年12月09日。
所以2003年12月07日我後來才能夠答應約我見面的人在2003年12月08日見面。
甯宜文先生在我們拒絕2003年12月06日和竹聯幫的人見面之後,又約了父親和我到台北,到公司開會。家人討論過,我們2003年12月09日要不要錄音。
獅子座的妹妹說,不要做這種事。太不光明了。
2003年12月08日,約我見面的人說對方已經在散播不實的言語,他們才會認為該約我見面,提醒我們,而且要我當場打電話給妹妹,要妹妹借到mp3。因為至少要避免對方錄音之後「斷章取義」,更叮囑我們要「全程錄音」。
當天的「全程錄音」中錄有一些「五四三」的事情。
比如,因為不相信,想要確定甯宜文先生和「甯宜文先生介紹姓黃,自己說「就叫我大明好了」的黃大明先生’們’」之間是否真的存在債務糾紛,所以我打過電話連絡過2003年12月08日見面的人,問2003年12月07日大愛活動時甯宜文先生的神色和狀況,還有,我和家人在後來一次離開公司的路上考慮要不要直接到大愛電視台請求協助的時候,曾經提到某個地方和某些人等等。
要打官司的時候,擔心牽連其他幫助過我們的人,當時還不曉得不可以剪接錄音的我曾經也想剪掉錄音中這些「五四三」的部分。
但是忘記了誰說不行。
因為這樣好像反而涉及偽造證據。
所以最後我們就交出了2003年12月09日當天和甯宜文先生見面三次的三次錄音的完整檔案。
而且官司訴訟剛進行的時候,甯宜文先生一開始就提出我從事剪接工作,質疑我剪接了錄音的內容。
我回答,就因為知道剪接會有接點,而且因為是交出了全程的錄音資料,甚至可以還原,比對上公司監視設備的錄影時間。
就是我們交出的是完整的,全程的錄音,不相信就一起聽聽看。
然後,記得甯宜文先生當庭有傻傻的愣了一下。
因為所謂的「五四三」當然還有一些其他的細節。
其實在我們自己交出2003年12月09日的錄音之後,才知道在2003年之前曾經就有過例子,剪接的錄音內容就會影響證據力,所以,陳啟祥剪掉了「五四三」的片段,其實已經是重蹈覆轍。
於是,2013年04月30日,比起法官沒有採信的錄音的判決,我自己比較好奇的是檢方的方式和態度,怎麼會沒有人告知陳啟祥,又沒有人在判決前提出更正?
因為還可以上訴,所以來得及補救嗎?
還是,本來也忽略了?
或者,是故意留下的bug?
又或是,真的不想或不能好好的辦理呢?
這些想不通的事情,只能等著看接下來的進展才能再猜猜看了。
但,一定是要先交出剪接過的錄音的部分的完整檔案,並且完成確定是完整的檔案的這個過程,才能還原證據的證據力吧?
而且,有時候一件事情的過程有時候反而會發展出意想之外的……趣味。
比如,2003年12月08日。
甯宜文先生將2003年12月08日的約改到2003年12月09日的原因?………
2003年12月05日 甯宜文先生電話告知竹聯幫的人要到高雄找父親
2003年12月06日 這位竹聯幫的人士到了高雄
2003年12月07日 甯宜文先生和張進慧小姐(註)參加大愛舉行的公開活動
2003年12月08日
2003年12月09日 然後,在2011年09月我們才得到的法院的資料,這一天除了我們見到的黃大明?=?甯真寶,和張進慧,還有王雅平+曾屏秋與甯騰和演員的經紀人領取了公司的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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